生活中,很多父母遇到这样的疑问:为子女出资买房,那自己对这套房子是否有居住权呢?
市民李爹就遇到这个情况。现已退休的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儿子小李购买了一套婚房,并且将房子登记在了小李夫妻名下。儿子的住房问题是解决了,可他自己却没了保障。
近日,李爹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办法保障自己对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充分了解李爹的担忧和家庭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为老李“支招”,提供了法律援助。
解决方法一:公证窗口工作人员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故老李可与小李夫妻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约定老李生前享有这套房屋的居住权;为了进一步保障老李的居住权,建议双方到公证处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如将来老李的居住权受到侵害,可根据该合同要求小李夫妻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二:除合同约定外,李爹还可以进行委托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民法典实施不久,相应的配套办法尚未出台,目前尚不能办理登记,公证员建议老李与小李夫妻分别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工作人员在将来能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
李爹听了建议后表示
方法安全、可靠
解决了自己长久以来的担忧
第二天
窗口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李爹、小李的真实想法
及实际需求的情况下
为其代书了一份居住权合同及两份委托书
并办理了居住权合同公证及委托公证
老李拿着公证书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政务服务中心公证窗口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日益普遍,居住权成为老年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权利,在尚未实行居住权登记的情况下,公证机构采取居住权“合同+委托”的公证形式,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居住权。
楼盘点评
写评论